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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一带一路”建设网
2022-09-06 13:56

关于印发《青岛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工信规〔2022〕3号

各区、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中共青岛市委统战部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参照《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鲁工信培〔2021〕40号)有关要求,根据《中共  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青办发〔2018〕14号)和《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创造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发〔2020〕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优秀企业家每5年评选一次,共评选“青岛市杰出企业家”1-2名、“青岛市行业领军企业家”10名、“青岛市优秀企业家”30名。

第三条  青岛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四条  在青岛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等主要负责人,中央、省驻青企业市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均可参与评选。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守家国情怀,产业报国,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对国家、民族怀有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感。

(二)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企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企业治理现代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办好一流企业,以企业发展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坚持创新驱动,把创新作为引领企业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大工业技改、数字化改造、绿色转型力度,积极推动“四新”发展,加快实现企业发展动力转换。

(四)精益求精,追求卓越,永不满足,坚守实业,突出主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着力打造百年企业。

(五)作诚信守法的表率,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近5年内无较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近5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真诚回报社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努力拓展国际视野,带领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企业和产品走向世界。

第六条  评选“青岛市杰出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或为国内知名企业家,具有独到的经营思想和管理模式,具有全球化视野和杰出领导力。

(二)组织实施对全市或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引进国际重大合作项目,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技术创新能力居国际或国内前列。

(四)加强品牌建设,品牌影响力大,是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国际前5名或国内前3名。

(五)带领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连续5年复合增长。工业、建筑及房地产、交通、通信、商贸、物流等领域的企业营业(销售)收入300亿元以上,或市内年度缴纳税金10亿元以上;或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链和“四新”领域龙头企业。

(六)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第七条  评选“青岛市行业领军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行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为省市内知名企业家,具有独到的战略眼光和前瞻性,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组织实施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引进国际重大合作项目,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技术创新能力居国内或省市内前列。

(四)加强品牌建设,品牌影响力较大,是国内知名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国内前5名或省内前3名。

(五)带领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连续5年复合增长。工业、建筑及房地产、交通、通信、商贸、物流等领域的企业营业(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或市内年度缴纳税金5亿元以上;或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链和“四新”领域龙头企业、细分市场单项冠军企业。

(六)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第八条  评选“青岛市优秀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市内影响力或为市内行业中知名企业家,具有独到的管理方法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组织实施对行业或企业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引进国际国内重大合作项目,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中作出积极贡献。

(三)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技术创新能力居市内或行业前列。

(四)加强品牌建设,品牌影响力较大,是市内或行业内知名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市内前3名。

(五)带领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连续5年复合增长。工业、建筑及房地产、交通、通信、商贸、物流等领域的企业营业(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或市内年度缴纳税金1亿元以上;或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链和“四新”领域龙头企业、细分市场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

(六)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组织申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及市相关部门组成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评选的企业家(包括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属企业)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区(市)党委、政府同意后,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报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专班。

第十条  评审遴选。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制定评选指标体系,对推荐人选进行打分评选,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征求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查审核。

第十二条  组织公示。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存在问题的,不再作为评选奖励对象,不再递补。

第十三条  研究审定。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对优秀企业家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评选为杰出企业家,授予“青岛市杰出企业家”称号,每名奖励200万元;评选为行业领军企业家,授予“青岛市行业领军企业家”称号,每名奖励100万元;评选为优秀企业家,授予“青岛市优秀企业家”称号,每名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按规定发至受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对授予称号的企业家,统一颁发“青岛企业家服务卡”,在医疗就医、交通出行、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加强交流。建立青岛市优秀企业家交流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链和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建立企业家库,搭建企业家学习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人才、资金、技术、项目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  宣传报道。总结宣传优秀企业家的典型经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关心、爱护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对在同类、同一评选期内(5年内)经市委、市政府推荐申报省部级以上同类称号的未入选的企业家,可直接进入建议人选。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已经被授予省部级以上称号的企业家,不得申报市级同类称号评选,也不得再申报比已授予称号层级低的其他称号。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对在同类、同一评选期内(5年内)获得“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称号,又获得“青岛市杰出企业家”称号的,以及获得“山东省优秀企业家”称号,再获得“青岛市杰出企业家”或“青岛市行业领军企业家”称号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和晋级补差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已经被授予称号的企业家,一经发现个人或企业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撤销所获奖项,收回其证书(奖牌),取消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10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企业家奖励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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